第四十条各职能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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